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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壁市分公司与王**、鹤壁市**有限公司、河南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壁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王**、鹤壁市**有限公司、河南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王**于2015年1月30日向鹤壁**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壁市分公司、鹤壁市**有限公司、河南红**有限公司赔偿王**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99806元。鹤壁**民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淇滨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壁市分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上诉人中国人民财**壁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鹤壁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靳**,被上诉人河南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关锋山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经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5)淇滨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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