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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向原告送达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按照规定的日期缴纳诉讼费用,故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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