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向原告送达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按照规定的日期缴纳诉讼费用,故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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