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省鲁山县金沟养殖场、河南省鲁**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道办事处河滨居委会第九居民组(原鲁阳镇第十街第九居民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鲁**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08)鲁*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河南省鲁山县金沟养殖场、河南省鲁**发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鲁**民法院于2014年2月24日将此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上诉人河南省鲁山县金沟养殖场、河南省鲁**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自愿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省鲁山县金沟养殖场、河南省鲁**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二审上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河南省鲁山县金沟养殖场、河南省鲁**发有限公司撤回二审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542元,减半收取4271元,由上诉人河南省鲁山县金沟养殖场、河南省鲁**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