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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乡某村委某组、付庄东组、付庄西组、雪庄组诉被告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某乡某村委某组、付庄东组、付庄西组、雪庄组诉被告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原告某乡某村委某组、付庄东组、付庄西组、雪庄组以焦*为被告向**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害并赔偿损失,但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受理后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经本院依法释明后,原告非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而原告未履行该行为,致使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被告焦*的送达地地址不明确,属于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某乡某村委某组、付庄东组、付庄西组、雪庄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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