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昌万里运输**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昌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昌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昌万里运输**限公司(以下简称许昌万里运输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5)魏**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许昌万里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查明:豫K×××××号货车登记车主系许昌万**有限公司,实际车主系库冯。该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其中,交强险的保险限额为122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500000元,且不计免赔。保险期间均为2012年2月5日零时起至2013年2月4日24时止。

2012年7月1日4时20分许,王**驾驶原告名下的豫K×××××号货车由西向东行至宝郏公路周庄镇西黄庄村路口时与何会一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人员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宝丰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王**负事故主要责任,何会一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库*为何会一垫付费用28500元整。后何会一因事故赔偿事宜,将许*万**有限公司、库*及人保**公司诉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宝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人保**公司赔偿何会一各项损失共计64618.17元(已扣除库*垫付的28500元)。人保**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河南省**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于2014年12月3日依法作出(2014)平民终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原告许*万里运输集团要求被告人保**公司理赔时,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原告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许昌万**有限公司作为豫K×××××号货车的登记车主和名义投保人,与被告人保财险许**司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库*作为该车辆的实际车主,在本次保险事故发生后向受害人垫付有28500元的费用,其与保险事故和保险标的均存在保险利益,经核实,库*同意以原告许昌万里运输公司的名义进行诉讼,故在本案中许昌万里运输公司作为原告请求支付保险金主体适格,予以支持。库*在事故发生后所垫付的28500元费用,在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中已经查明应当在受害人何会一所获得的总赔偿额中予以扣除,且判决人保财险许**司赔付何会一各项损失总额中也不包含库*垫付的医疗费用28500元,故人保财险许**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许昌万里运输公司履行赔付保险金的义务。原告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支付28500元款项的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人保财险许**司辩称的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支付原告许昌万**有限公司保险金28500元。案件受理费513元,由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上诉称:按照法律规定上诉人在承保的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共计10000元,剩余部分在商业三责险中支付12950元,一审未考虑责任比例,判决上诉人承担全额垫付款不当,另外垫付款项的是车方库冯,被上诉人没有诉讼主体资格。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减去多判决的5550元,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用。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许昌万**有限公司答辩称:本案是垫付款的追偿问题,平顶山两级法院当时审理案件交强险不分项,和我们向上诉人追偿没有关系;关于主体资格方面,万里公司是被保险人,车主也明确表示同意我们追偿。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双方上诉及答辩意见并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根据双方当事人上诉及答辩情况,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赔偿数额是否多计算了5550元;被上诉人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事故纠纷已经宝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和平顶**民法院二审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昌市分公司做为当事人参加了诉讼,各项损失计算、库*垫付的28500元款项及赔付标准经审理已认定,且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提出的对垫付款进行分项计算的理由,与本案事实和审理情况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提出的是库*垫付款项,被上诉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因被上诉人是被保险人,且车主库*同意由公司出面办理理赔,上诉人此理由同样不能成立,本院不予认可。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司许昌市分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