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魏**诉被告詹**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魏**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魏**撤回对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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