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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有限公司诉河南耿**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三门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司)为与被告河南耿**限公司(以下简称耿**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12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2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被告耿**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泰**司诉称,其是一家以喷浆机研发、生产经营为主的高新科技企业。公司狠抓产品质量与售后服务,通过16年的苦心经营,注册商标“耿*”牌在广大客户和整个行业中有着良好的口碑和巨大影响,2009年被河**商局评为“著名商标”。被告耿*重**司作为同是生产喷浆机为主的同类企业,将原告具有市场美誉度的“耿*”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网络上设立网站大肆宣传,该网站上的产品图片打着“耿*重工”字样,使广大消费者易产生混淆判断,认为原告泰**司与其有着某种内在联系,给原告泰**司的注册商标的美誉度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害。为此请求判令:1、责令被告耿*重**司立即停止将原告泰**司的注册商标注册为公司字号及在产品上突出使用“耿*”字样的侵权行为;2、关闭被告耿*重**司以前述方式侵犯原告泰**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网站;3、被告耿*重**司依法赔偿原告泰**司的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耿*重**司承担。

被告耿*重**司在规定的答辩期内,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但在庭审中辩称:原告请求不应支持应予驳回。耿*重**司是依法注册的公司,使用的商标与原告的商标不相似不能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且被告的域名与原告不相同,被告耿*重**司不存在侵权行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耿力”商标由椭圆图形及“GL”“耿力”组成。第1738010号商标注册证,于2002年3月28日注册,续展后有效期至2022年3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即喷浆机,喷浆机用密封板(机器零件),喷浆机用喷头(机器零件),凿岩机,采矿钻机,灌浆机,挖掘机,矿井作业机械,选矿设备。2011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于泰力公司;第7512805号商标注册证,其商标与第1738010号商标注册证上图形相同,于2010年10月14日注册,注册人为泰力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即非金属软管;浇水软管;排水软管;合成橡胶;密封物;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石棉石板;绝缘材料;包装用橡胶袋(信封、小*);车辆水箱用连接软管(截止)。泰力公司生产的产品上印有中文“耿力机械”及拼音“GENGLIJIXIE”字样和“耿力”商标,宣传材料上印有“耿力”商标。耿力公司域名为:www.hngl.com.cn。

2009年12月31日,核定使用商品为“喷浆机、灌浆机”的耿力及图牌商标被河南**管理局认定为河南省著名商标。

被告耿**公司成立于2011年04月12日,经营范围为喷浆机、注浆泵、冷弯机及起重配件生产、销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凭许可证经营),注册资本100万元。被告耿**公司域名为http://www.henangengli.com/。

被告耿**公司宣传彩页上公司简介,企业名称为“河南省**有限公司”,喷射机、冷弯机、注浆泵、湿喷机等产品上标有“GL耿力重工”,“河南耿**限公司”字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在案佐证:原告工商登记信息;第1738010号商标注册证;第7512805号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续展证明和转让证明;耿*及图商标系河南省著名商标的证书;被告耿*重工公司的宣传图册。被告耿*重工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耿*重工公司产品宣传页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一)原告泰**司享有“耿*”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第1738010号“耿*”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11年1月13日核准该商标转让于泰**司,该商标由一椭圆形图形及“GL”“耿*”组成,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喷浆机,喷浆机用密封板(机器零件),喷浆机用喷头(机器零件),凿岩机,采矿钻机,灌浆机,挖掘机,矿井作业机械,选矿设备,注册有效期限2002年3月28日至2012年3月27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故泰**司享有第1738010号“耿*”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第7512805号“耿*”商标,由泰**司于2010年10月14日注册,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即非金属软管;浇水软管;排水软管;合成橡胶;密封物;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石棉石板;绝缘材料;包装用橡胶袋(信封、小*);车辆水箱用连接软管(截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故泰**司享有第7512805号“耿*”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二)被告耿*重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泰**司“耿*”注册商标专用权。

截至被告耿**公司成立前,耿*及图牌商标已被河南**管理局认定为河南省著名商标,在喷浆机、灌浆机行业已具有相当知名度。被告耿**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并将与原告泰**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耿*”登记为企业字号,其经营范围为喷浆机、注浆泵、冷弯机及起重配件生产、销售。被告耿**公司在其生产的喷射机、冷弯机、注浆泵、湿喷机等产品上突出使用“耿*”字样。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参考《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原告泰**司第1738010号“耿*”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被告耿**公司生产的喷浆机、注浆泵、冷弯机及起重配件等产品均属于第七类机器和机床,马*和发动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机器传动用联轴节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非手动农业工具,孵化器,属于类似商品,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耿**公司与原告泰**司存在一定的关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最**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综上,被告耿**公司为经营目的将“耿*”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类似产品上突出使用“耿*”字样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泰**司的商标专用权。

(三)被告耿*重工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下同),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前条所指混淆主要包括: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本案中“耿*”商标注册在先,被告耿*重工公司登记的含有“耿*”字号的企业名称在后,至被告耿*重工公司成立前,“耿*”商标已经在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耿*重工公司在其注册的企业名称中使用与原告泰**司注册商标相同的“耿*”文字,且在其产品上标注“河南耿*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字样。故意突出“耿*”,在其生产产品上、宣传页上、网站上突出使用“耿*”,致使相关公众对原被告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产生混淆误认。被告耿*重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耿*重工公司域名http://www.henangengli.com主要部分“henangengli”与原告泰**司域名www.hngl.com.cn的主要部分“hngl”相似,原被告住所地均在河南省内,“henangengli”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域名系原告公司域名。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被告耿*重工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被告耿**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被告耿**公司将与原告泰**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耿力”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侵害了原告泰**司的商标权,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因此被告耿**公司应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中文“耿力”字样,停止在其产品上使用“耿力”字样。

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因此被告耿**公司应注销“http://www.henangengli.com”域名。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泰**司未能举证证明被告耿*重工公司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和其在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也未提供其为制止被告耿*重工公司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依据。被告耿*重工公司于2011年4月注册登记成立,2011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738010号“耿*”商标转让于原告泰**司,故本院根据上述事实,结合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8000元。

综上,被告耿*重工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泰**司的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一、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十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项、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南耿**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耿力”二字;

二、被告河南耿**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生产产品上使用“耿力”二字;

三、被告河南耿**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注销“http://www.henangengli.com/”域名;

四、被告河南耿**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三门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

五、驳回原告三门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河南耿**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河南耿**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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