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吴*瑞诉新乡**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瑞称经过原、被告与嘉美**公司三方代表人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托管协议的补充协议),故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3元,减半收取1251.5元,由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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