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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漯河市**有限公司不服临颍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213号民事裁定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漯河市**有限公司不服临颍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2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漯河市**有限公司上诉称,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已出售给蒋**,与公司无关,且公司住所地为漯河市源汇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该案应由漯河**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该案移送漯河**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杨**答辩称,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临颍县,被告蒋**住所地在临颍县,临颍县法院有权对该案进行管辖。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地在临颍县,被告之一蒋**住所地在临颍县,临**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漯河市**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由实体审理后认定,不影响案件管辖权的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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