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韩xx与被告孙xx、孙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xx与被告孙xx、孙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段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和被告孙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韩xx诉称,原告与被告孙xx于2015年农历10月订立婚约,原告要求给付彩礼130000元及价值9000余元的“三金”,并于2015年农历10月24日举行婚礼,为支付被告彩礼原告家举债十万元,生活困难,原、被告举行婚礼后20多天就外出去向不明,2015年农历12月28日晚上因琐事原、被告吵架生气,并于2016年农历正月初二回到娘家,正月初四原告到被告家走亲戚,被告孙xx将原告打伤,并因此原告住院花费医疗费743.8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孙xx辩称,他说的都不是事实,我10月份结的婚,我妈11月份住院,到12月24出院,我一直在照顾我母亲,我家没有兄弟,我去那里原告都知道。

被告孙xx经本院向其送达原告民事起诉状副本后,其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答辩及在本院指定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孙xx于2015年农历9月29认识,并于同年农历10月6日订亲时原告向被告支付彩礼30000元,同年农历10月12日“订好”时原告向被告家支付彩礼100000元。同年农历10月24原告与被告孙xx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同年农历12月28原告与被告孙xx吵架生气,2016年农历正月初二,原告回到娘家,同年农历正月初四原告韩xx带着礼品到被告家走亲戚,被告孙xx将原告韩xx打伤住院花费医药费743.80元。

另查明,举行婚礼时,被告孙xx带到原告韩**家的财产有:联想电脑一台,爱玛电车一辆,海尔48英寸电视一台。其中联想电脑和爱玛电车被告孙xx已经带回娘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约期间的财产赠予是以对方将来与自己结婚作为赠予所附的条件,当双方未能结为夫妻或结婚时间较短时,应视为所附的条件没有成就,受赠人应当返还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原告主张返还彩礼金,被告应当返还。在本案中,原、被告虽然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但未领取有结婚证,故被告孙xx、孙xx应该返还彩礼,因原告与被告孙xx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参照农村习俗本院酌定返还110000元为宜。对于原告所主张的“三金”和礼品及衣物问题,本院认为属于赠与行为,对原告主张返还不予支持。双方同居前的财产分别归各自所有。依照《xx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xx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xx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xx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孙xx、孙xx向原告韩xx返还彩礼人民币十一万元,被告孙xx、孙xx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孙xx举行婚礼之前的财产联想电脑一台,爱玛电车一辆,海尔48英寸电视一台归被告孙xx所有。

三、驳回原告韩xx对被告孙xx、孙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450元(已减半收取),被告孙xx、孙xx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xx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拒绝履行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