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李*、韩**、李*甲犯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刑诉(2014)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韩**、李*甲寻衅滋事一案,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员韩**、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韩**及其辩护人冯*、被告人李*甲及其辩护人刘**、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6日晚上,被告人李*、韩**、李*甲伙同李*乙、李*丙、金**、韩**、李*丁、李*戊(六人已判刑)、等人在商丘市睢阳区古宋办事处老南关村,无故对古宋办事处“制止双违”人员种某甲、种某乙等人进行殴打,并将四辆执法车砸毁。经依法鉴定,种某甲的伤情构成轻伤、种某乙的伤情构成轻微伤,车辆损失价值35800元。

2014年6月27日,被告人李*甲到商丘市公安局犯罪侦查支队直属二大队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李*、韩**、李**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种某甲、种某乙的陈述;3、证人李**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书证。认为被告人李*、韩**、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辩解,是对方先与父亲李**发生纠纷,自己没有殴打种某甲、种某乙。

被告人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李*甲辩解,自己参与了砸车,没有打人。

辩护人冯*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韩**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

辩护人刘**、郭**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甲有自首情节,没有参与打人,能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6日晚上,被告人李*、韩**、李*甲伙同李*乙、李*丙、金**、韩**、李*丁、李*戊(六人已判刑)、等人在商丘市睢阳区古宋办事处老南关村,无故对古宋办事处“制止双违”人员种某甲、种某乙等人进行殴打,并将四辆执法车砸毁。经依法鉴定,种某甲的伤情构成轻伤、种某乙的伤情构成轻微伤,车辆损失价值35800元。

2014年6月27日,被告人李*甲到商丘市公安局犯罪侦查支队直属二大队投案。

另查明,李*、韩**、李*甲赔偿种某甲、种某乙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000元,已履行完毕,种某甲、种某乙表示对李*、韩**、李*甲的行为予以谅解,不再追究李*、韩**、李*甲的刑事及民事责任,请求对李*、韩**、李*甲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的供述与辩解,2012年12月6日,老板让我和韩*甲去接运复合板的车,我们看见胡同里面一辆拉板的车,我们过去后看见是我家的车,但是我爸没有在车上。庄上的人告诉我,我爸被双违和老南关的人打跑了,我就赶紧去找,看见我爸在华商大道路边上蹲着,我上去问我爸谁打他了,为什么打他。我爸说没事你赶紧走吧,回去干活吧。然后我拉着我爸和韩*甲去找打他的人问怎么回事?我看见双违办的和老南关的主任就上去问,谁打的我爸爸,为什么打他?他们就说,他拉复合板我们就得打他。我很生气,韩*甲我们就和他们吵起来了。后来我给我哥李*乙打电话叫他过来。过了半个小时我哥和李*丁、李*戊他们三个就过来了。李*丁就说我是规划局的,你们一点面子都不给把人打成这样。双违的和老南关的书记就说我们就打了能咋吧。李*丁说你们怎么那么能种啊。然后双违的一个人用一块砖头砸住李*丁的头了,李*丁就很生气想上去和他们打想,我们就拉着李*丁。这时候不知道谁通知的李*己来了,看见李*丁在那哭类就上去和双违的人吵起来了,吵着吵着就打起来了。李*丁也上去帮忙,一开始我们几个在那劝着,后来我们也和双违的打起来了,老南关的书记还说老南关的都上,打过之后我负责。我爸爸一直都在旁边劝着,后来我看见几个人向想上来打我爸爸,我就赶紧护住他。我感觉到有人用砖和棍打我,我就晕了。等我清醒过来,看到警察来到现场了,也没有控制住局面,过了一会120来了,我就坐上120去医院了。

2、被告人韩**供述证实,2012年12月6日我去老南关送活动板房,走到老南关路口时看见一辆拉活动板房的车,就跟着进去了,我看见我们庄上的李*的爸爸李*丙给别人吵架还挨了打。我就过去和对方吵了几句,过了一会李*丙的儿子李*过来,然后我们又和对方吵起来了。吵了一会我们三个离开现场了,在一个路口站着,李*去打电话叫人来。一会李*戊开车带着李*乙、李*丁就过来了。他们来了以后就和对方吵起来了,接着就打在一起了。这时候我接到我爸的电话说我妈住院了,我就回家了。

3、被告人李*甲供述证实,2012年12月6日晚上,我接到李*己的电话说我们庄的人和老南关*违办的人打架的,叫我赶紧过去。我到了以后,现场基本上都没有人了,一些人从村里面出来,公安民警也在现场,我就在村子外面没有进去就对着庄上的人骂了几句难听的话。当时韩**、苏**、金**等人在庄边上叫骂,还在和民警争吵着什么,我也帮着吵了一会。后来看到民警把韩**和金**带走了,我就赶紧上车回家了。我去就是帮个人场,怕我叔李*己吃亏,我在现场也没见到李*己,也没联系上他。

4、同案犯李**的供述与辩解,2012年12月6日18时多,我和金**、亚楠爸开两辆大电动三轮车拉了20多块板材到睢阳区老南关村,因村口有双违办的人,我们就从西边绕路进村,进村后我开的三轮车陷泥里走不动了,这时一个自称村委会书记的的人过来说话很不好听,我们就争吵起来,我儿子李*过来后也与他争吵,被村民拉开了。没有过多长时间,听到有人打架的声音,看到我庄来了二三十余人与对方打了起来,现场比较混乱,双方乱打,有人朝我脸上打一拳、胸口跺一脚,我就晕倒了,等我清醒时已经在医院了。

5、同案犯韩**的供述与辩解,2012年12月6日21时许,听见我们庄上清真寺的喇叭里有人喊话,苏庄的人给别人打架,都过去帮忙,听到以后,我就坐李*的车去了老南关,看到李**、李**等三四十人都在现场,听说我们庄的人给双违办的打过架后又把双违办的执法车也砸坏了。我正要走的时候,派出所的人把我拦下来叫我去一趟派出所。

6、同案犯金某甲供述与辩解,2012年12月6日21时左右,我在商丘市“双维”活动板房厂装板子准备往老南关送,这时韩**给我打电话说,他们送板时被双违办的打了,让赶紧过去,接过电话就和韩**的父亲、苏**、苏**、活动板厂老板李**一起去了老南关村,看到苏庄几十人正在庄*闹着,喊着要找双违办的工作人员。听见李**、李**、李*戊他们三个喊了一句,把双违办的车砸了,随后由韩**指挥,李**、李**、李*戊等人有拿砖头的、石头的、还有用脚踹的,把双违办的执法车砸坏了。他们砸完车正准备走,派出所的民警就到了,随后把我们带到派出所。

7、同案犯李**的供述证实,2012年12月6日19时许,与朋友李**、李**等人在一起吃饭时,李**接了一个电话,说他爸爸被打了,之后,我与李**、李**三人一起开车到睢阳区古宋乡老南关村,看到我村的几个人正和对方争吵,李**到地方就骂,当时我看到李*丙也没挨打也没受伤,对方执法人员说:我们不是“扣住他们送板子的车”,而是我们不叫他往村子里送板子,他的车子陷在泥地里了,我们给他推没推出去,他拔了钥匙就走了,他走后不大会儿,他儿子就过来了,他儿子过来之后啥都不问就骂人,我说:“我是大市规划局的李**,你们为啥扣车不让走”,我们正说着,我村又过来两个人,后来李*指着一姓种的男子说就是他,我和李*丙、李*、李**、李**、李*己、韩**、韩*甲就与对方拳打脚踢厮打起来,李**拿砖砸对方,其他人都是用拳头和用脚踢,我们打起来后因为我告诉他们我叫李**了,我怕他们认出来我,就提前走了李**给我说了他在打架现场捡了一块砖朝对方一个叫种某甲的头部和身上砸了几砖,后又朝另一个人身上砸了一砖。

8、同案犯李*戊的供述证实,2012年12月6日19时许,我和李*丁、李*乙一起吃饭中李*乙接了一个电话说:“我弟弟李*打电话说在古宋乡老南关送复合板时,双违办的人不让送,爸爸被人打了”。我与李*丁、李*乙三人一起开车去了睢阳区古宋乡老南关村,当时执法人员给李*乙我们解释说:“我们不是扣住他们送板子的车,而是我们不叫他往村子里送板子,他的车子陷在泥地里了,我们给他推没推出去,他拔了钥匙就走了,他走后不大会儿,他儿子就过来了,他儿子过来之后啥都不问就骂人”。后来双方失控,我没弄清楚怎么回事,李*丁就骂骂咧咧的冲上去,用手机电筒照着自己的脸给对方说:“你们看清楚,我是大市规划局的李*丁,是谁砸的有种站出来”,李*丁还冲到一名男子面前问对方姓什么,对方一名男子说:“我姓种,是负责老南关村违章违规建房一事的”,后来我村的李*己、韩*丁过来了,他们边骂边问谁扣得车,李*指着姓种的男子说就是他,李*说过,我们就和对方拳打脚踢厮打起来,当时我捡了一块半截砖砸对方,因为天黑一顿乱打,打了几分钟,因为我砸了人怕出事,就跑了。

9、同案犯苏*甲供述证实,2012年12月6日晚上八点来钟,有人对我说我们庄上的人在老南关因为送活动板给别人操架,被别人打倒了。然后就有人吵吵着赶紧找车拉着我们的人去,我到了清真寺门口的时候清真寺已经停着有三、四辆车,集合了有二十多口子人,还有一些人陆陆续续的赶来。我当时担心在老南关给别人打架的有我儿子就赶紧坐上去了老南关现场,我到现场的时候已经不打了,我没有发现我儿子在现场,和我们庄的几个人一起往回走,在回去的路上,我看到有几辆车被人砸坏了,我们庄的李**、李*己等几个年轻人在砸车的现场骂人,我还对他们几个人喊了几句:别吵了,都把别人家的车砸成这样了,快走吧。我们走到停车的马路边上的时候,看到有民警在拿着录像机录像,我就用胳膊挡着民警的录像机不让民警录像。这时候我看到李*辛在夺另一个民警的笔记本,不让民警记录停在路边的车牌号,还和民警撕扯吵骂。这时我就赶紧过去拉住了李*辛。这时我的电话响了,是我表妹给我打电话说:我儿子回家了,我就坐李*庚的车走了,走了没多远被民警拦住了,李*庚和金*甲被民警叫去协助调查,我就坐出租车回家了。

10、同案犯李*乙供述与辩解证实,2012年12月6日晚上19时许,我和李*丁、李*戊我们几个人正吃饭,我接到我弟弟李*的电话,让我赶快过去。我随后就与李*戊、李*丁一块赶到老南关,我爹对我说:他被他人跺了一脚。我就骂谁打的,我正在骂着的时候,李*丁与老南关的那些双违人员就吵了起来。当时对方拿一根木棍砸了一下李*丁,李*丁就说:“我是大市规划局的,想咋吧”,骂着就与对方打了起来。我们这方的人员就都与对方的人员打了起来。当时我也上前就用脚朝对方身上跺,用拳头打。

11、被害人种某甲的陈述证实,2012年12月6日20时我们老南关村的干部陪着古宋办事处的领导在我们老南关村检查房屋乱建工作,我当时和办事处的宁某某、还有老南**委会主任宋**、汤庄的村民组长张**我们四个一起在老南关村路口巡查,防止送建筑材料进庄,这时过来了三辆拉活动房板材的货车,我们就跟在他们车后面进庄了,由于庄*的路是土路,路面有积水,进到庄*前头的那辆货车陷进一个小水坑了,我们四个人就从车上下来了,找到前头的那辆货车的司机我们就对他进行劝说,告诉他现在正在查处乱搭乱建,不能往村里送建筑材料,我们让其把车开走,后来这名司机拔了钥匙就走,过了几分钟他又回来了,领了一名20多岁身穿睡衣的男子,这名男子来到就骂人,给他解释他不听,就开始打电话叫人,我怕出事,就给办事处和双违办公室打了电话汇报,并且给我弟弟种某乙、儿子种某丙说了有人在老南关要打我,20多分钟后,来了一辆车,下来三名男子,下车就骂。我们没有跟他们说什么,他们骂了一会,其中有一名男子用手电照着自己的脸说:“你们看清楚,我是大市规划局的李某丁,是谁砸的有种站出来”,说过这些,从我们西面又过来几个男的,他们到后也在骂,我和他们争吵了几句并一再解释不让他们送料的原因,他们根本不听,我怕事情闹大,我就赶紧打电话向办事处领导汇报,我正打电话汇报工作,那名司机领来的男子指着我说:“就是他扣的车,打他,打他。”然后他们在场的人都围着打我,他们用拳头打,用脚跺还有人拿着砖头砸,用棍子打,我没反应过来我的头一懵就被他们打晕了,当我醒来时发现自己在商丘**民医院治疗。

12、被害人种某乙陈述证实,2012年12月6日晚上10点,我帮着双违办人员参与巡逻,我负责在村东头的几个路口巡逻设堵,我开车巡逻到村中一个东西路上听到吵骂声,我就把车停到路边去看看发生了什么事,我往西走看到不远处有几个人在吵骂,我当时看到有个人用手机电筒照着自己的脸说他是大市规划局的李某丁,他还骂了一些话我没听清楚。我又往前走了几步,在一个住家户门口站住了,当时在胡同的西边还停着一辆车,当时我看到我哥种某甲在东边打电话,离他们几个有十几米远,他们把拉活动板的电动车推到南北胡同里车灯灭了,这时从西面又过来十来个人,二话不说,和刚才在现场的几个人一起走到我哥种某甲站的地方,把我哥种某甲打倒了,我看到他们把我哥打倒了,我就赶忙跑过去,拉住他们让他们别打人,我就喊了一句:“别打人”,就被他们十几个也打倒了。我赶过去的时候我侄子种某丙也赶到了。我俩一前一后赶去拉架的,这时我的头就被人用东西砸住了,我就昏过去了,迷迷糊糊听到他们人喊:“赶紧跑。”他们的人都跑了。后来我被送到了医院去了。

13、证人张*丙证言证实,2012年12月6日20时许,我跟着老难关书记种*甲与宁某某书记、宋**主任一起在古宋乡老南关村夜间巡逻,因为老南关村三环路口附近时,看到有三辆拉活动板房的车通过一条小路往村里,我和宁某某、种*甲、宋**就跟着往庄里走,到庄里,最前面的车打在泥窝里走不动了,我们找到最前面的司机,种*甲书记就对司机说:“你们别再往里送活动板房了,这都是违法建筑”,当时拉活动板房的司机拔下钥匙就走了。没过几分钟,那名司机和一名身穿睡衣的男子就过来了,到地方这个身穿睡衣的男子就骂骂咧咧,当时种书记对这名男子说没有谁扣车,这名男子就开始打电话叫人,种*甲就给他兄弟和儿子种*丙打电话,并且给宁某某打电话汇报。等一会,有一辆车就过来了,从车上下来三个年轻人,其中一名男子说:“我是大市规划局的李**,谁敢扣我们的车,为啥扣我们的车。”另外两名男子也开始骂,我们没有人搭理他,这时从我们西面又过来几个人,这几个人到地方以后又骂,那名司机的儿子,就指着种书记说就是他扣的,打死他,李**也说:“给我打,对方七八名男子就上前殴打种*甲,种*乙与种*丙看到情况后就与对方厮打起来,我们也与对方厮扯,当时对方人多,手里都拿着凶器,我们当时被对方打倒在地以后,对方人就跑了,我们也去了医院。

14、证人宋**、张*乙证言证实,2012年12月6日20时许,早上,我和张*乙,刘**、宋**我们四家一起安置活动板房,安置活动板房的人来到量了房子之后,我们讲好价钱,然后他们就回去拉东西准备。20时许我们正搭建着简易房时,看见双违执法车正追赶另外一家拉活动板房的车,然后我们就停下来了,让工人都上屋子里去了,都没敢出来。工人接到电话说:“老板让派出所的带走了都别干了”,随后工人走了。

15、证**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12月6日20时许我吃过饭后,我和老南关村的支书记种某甲一起去老南关村检查制止“双违”的工作人员在各个路口的到岗情况。在查到华商大道古宋河桥西一路口时发现有几辆拉有活动板房建材的运输车,从一没有看守的小路由南向北向村内开去,我、种某甲、村民组长张**、“双违”工作人员王*乙就上前询问情况,我们看到有三辆三轮车拉着活动板房的板子,一边的空地上还放着三辆面包车,是用来装建筑板房的工具,还有些工人在在房子上正在违法建造活动板房。种书记就上前说:谁让你们在这间活动板房的?这些板子是谁的?有一村民说:是我让送的板子。种书记接着说:你知不知道不让私自建房?这个村民回答说:我知道,我不建了,我让他们走。这时第一辆拉板子三轮车打在泥里走不动了,我和种书记就推这辆三轮车让他赶快走,由于拉的东西多,没推出来。车主就拔下钥匙打着电话走了,我们就在车旁边等他,过了一会我听到东西街上有争吵的声音,我和王*乙就过去看,发现张**因为让车主把车开走和车主发生了争吵,在大家的劝说下他们不吵了,在别的村民的帮助下,就把这个车主的车从泥里推了出来,由于边上几处房子还在施工,我和王*乙就让他们停止施工。七八分钟后,种某甲打电话说,他被人围攻了,我说向主管领导汇报了此事并报了警。后见种某甲被两个人搀扶着,满头是血,街上来了很多年轻人,有的拿着砍刀,有的拿着钢管,见车就砸,还叫嚣着骂人。

16、证人任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12月6日20时许,巡逻到老南关村南头路口时,看到三十多人拿着刀、钢管在砸我们双违办的执法车辆,其中一辆车被掀翻,执法人员被打伤三、四个。

17、证人张**、郭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12月6日20时许,巡逻到老南关村南头路口时,看到三十多人拿着刀、钢管在砸我们双违办的执法车辆,四辆车的玻璃、办事车门均被砸坏。

18、证人施某某、王*甲证言证实,2012年12月6日20时许,巡逻到老南关村南头路口时,看到二十多人拿着刀、钢管边走边骂,走到执法车辆旁边时,一名穿睡衣的男子下令把我们双违办的四辆执法车辆砸坏,又把其中一辆面包车掀翻。

19、证人宋*甲证言证实,2012年12月6日20时许,我与种某甲、宁某某、张**巡逻到老南关村里见几辆拉活动板房板的车卡在路边,种某甲就对司机(李**)说,私搭乱建违法,另往村里送了,这名司机拔掉车钥匙就走后把他儿子(李*)叫来了,李*过来一直骂并打电话叫人,种某甲也打电话叫来弟弟种某乙和儿子种某丙。过了十来分钟过来一辆比亚迪轿车上下来三个人(李**、李**、李*乙),其中一名自称大市规划局的李**说“是苏庄的回民都给我上,打死他”,现场的人就抓住种某甲拳打脚踢,种某乙与种某丙、张**看到这种情况后与对方厮打起来,当时对方人多,手里拿着砖见谁打谁,把种某甲、种某乙打倒后就跑了。后来听说把我们双违办的四辆执法车辆也砸坏啦。

20、证人宋某丁证言证实,2012年12月6日中午,李**说他是苏庄的回民,别人不能盖的活动板房他能盖,这样我们就商量好价格,约定晚上送盖送活动板房的板子。晚上八点多,李**送板子时遇到双违办的人和支书种某甲,他们就说突击建房违法,让李**走,李**就拔下车钥匙走了,一会儿,和他的儿子一起过来,他儿子边走边骂,我把双方劝开后就回家了。后来听说,李**的儿子双叫来二三十人把种某甲打了,又把双违办的车砸了四辆。

21、证人韩**证言证实,2012年12月6日22时左右,我们双违办的人巡查到老南村时,发现村内有很亮的灯光,怀疑有人在建房,进去看见种某乙满脸是血,就找人把他送到医院,过了十来分钟,见有二十多个年轻人手里拿着砍刀、钢管、狼牙棒走着骂着,他们没走远,就听到砸车的声音,过去一看发现执法车辆的车玻璃被砸,其中一辆面包车被掀翻。

22、证言刘某丁证言证实,2012年12月6日,李*在老南关村因故致伤,因家里没有钱不做法医鉴定。

23、证人宋**(村民)证言证实,2012年12月6日晚上,我家正在建活动板房,看见双声违办的人来检查乱搭乱建,就赶紧关了灯,让工人都停工了。后来听说有人打起来了,我就回到了在南京路的住处。

24、证人刘*戊证言证实,2012年12月6日21点多,我们双违办的人巡查到老南村时,发现路上停着几辆拉活动房板村的三轮车,就下车去看看情况,这时看见从南边过来二十多个人手里拿着刀、钢管、砖头等边走边喊砸双违办的车,一会儿,四辆执法车辆的车玻璃全部被砸烂,其中一辆面包车被掀翻。

25、证人宋**(双违办工作人员)证言证实,2012年12月6日22时左右,我们双违办的人巡查到老南村时,发现村内有很多人,还亮的灯,以为有人在突击建房,发现几辆车停在路上,看见种某乙满脸是血,就找人把他送到医院。双违办其他巡逻车辆也陆续赶来,这时见有二十多个年轻人手里拿着砍刀、钢管、棍棒、砖头等东西,走到我们停车的地方开始砸执法车辆。

26、证人王*乙证言证实,2012年12月6日20时30分左右,我与种*甲、宁某某、张**巡逻到老南关村里见几辆拉活动板房板的三轮车,第一辆三轮车陷在了泥地里,我们就亮明身份,劝他们走,结果这名司机拔掉车钥匙就走了,二十分钟左右,这名司机带着他的儿子(李*)来了,李*过来一直骂并打电话叫人,没多长时间,过来一辆比亚迪轿车上下来三个人(李**、李**、李*乙),其中一名自称李**的人和比亚迪车主说给我打,打死他们,这时比亚迪车上下来的三个人和那名司机及司机的儿子就对种*甲拳打脚踢,此时种*乙与种*丙看到这种情况后与对方厮打起来,在厮打过程中,对方又过来十余人参与厮打。后来又见二三十人手里拿着棍、钢管等工具把四辆执法车辆砸坏啦。

27、证人徐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12月6日正在设卡巡逻值勤的时候,我们村委会的干部张**给我打电话说有人在村里打架呢。我赶到现场时已经不打架了,现场都是人,乱轰轰的,我看到打架的那帮人把人打伤后就跑了。过了一会从外面又来了一二十个年轻人,骂了大约有十分钟左右,其中还有一个女的个子不高,指挥这帮人让他们在庄*闹事,并喊:“给我打,打出事都是我的,车也别让走给我砸了,出了事都是我的”。听到这个女的喊话后,那一二十个年轻孩子更狂了,在村里一直叫骂,他们这帮人没有找到双违办的人,就把双违办的车都给砸了。我看到种某甲和种某乙受伤在地上躺着,种某甲的头上流了很多血,我和村里的人把他俩抬上救护车,后面的事我就不知道了7、证人徐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12月6日正在设卡巡逻值勤的时候,我们村委会的干部张**给我打电话说有人在村里打架呢。我赶到现场时已经不打架了,现场都是人,乱轰轰的,我看到打架的那帮人把人打伤后就跑了。过了一会从外面又来了一二十个年轻人,骂了大约有十分钟左右,其中还有一个女的个子不高,指挥这帮人让他们在庄*闹事,并喊:“给我打,打出事都是我的,车也别让走给我砸了,出了事都是我的”。听到这个女的喊话后,那一二十个年轻孩子更狂了,在村里一直叫骂,他们这帮人没有找到双违办的人,就把双违办的车都给砸了。我看到种某甲和种某乙受伤在地上躺着,种某甲的头上流了很多血,我和村里的人把他俩抬上救护车,后面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28、证人张**(老南关村副主任)证言证实,2012年12月6日大约九点来钟,我们村委会的干部宋**给我打电话说种*甲被人打住,让我赶紧过去。到现场以后,我看到种*乙在在地上躺着,种*甲在地上坐着捂着头,头上都是血,我就问种*甲怎么回事。过了一会,又从村南面来了二十来个人往村里走,手里拿着棍棒等东西,嘴里还不停的骂着,其中还有一个女的叫骂的也很嚣张。后来他们这帮人就开始砸车,把双违办的四辆车都砸坏了,还把其中的一辆掀翻了。砸完车他们从东面出村走了,后来我打车去医院看种*甲了。

29、证人徐**(古宋分局协警)证言证实,2012年12月6日晚上9点左右,古宋分局的高**队长打电话给我说是有人在老南关村滋事人聚集的多,让我们值副班的人员去支援警力,并安排让我带着录像机和照像机到现场负责录像照像固定现场证据。我负责录像照像固定证据。我赶到现场后已经不打架了,双违办的车辆也已经被砸了,闹事的人聚集老南关的一个路口上。我刚打开录像机开始录像,有一个叫苏**的女的用手挡着我的录像机不让我录,还把我的录像机按住不让我录。后来我们出警的民警记录停在现场车辆的车牌照号码,她就指挥苏庄的人赶快走。我还看到我们出警到现场的另一名协警在用出警登记本登记现场车牌号码的时候,被一名年轻男子阻挠,并从出警民警的手里把登记本抢走扔了老远,嘴里还骂骂咧咧的骂我们的民警。

30、证人施某某证言证实,那帮砸车的人第二次砸车的时候,我看到苏庄的一个女的和几个男的一块过来,那个女的骂骂咧咧的,骂的什么没听清,那个女的与和她一起来的几个男的虽然没参与砸车,但在现场吵骂的很猛,鼓动那帮砸车的人砸我双违办的车,那帮人砸我们双违办的车,还把一辆车掀翻了。

31、证人邢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12月6日晚上带领工人在老难关建房时,苏庄村的送活动板房材料的与双违办的发生了纠纷。

32、证人李*庚证言证实,2012年12月6日去老南关村闹事的李*戊、李*、李*丁、李*乙李*甲等人,李*戊、李*参与了打架,其他人参与了砸车,女的只有苏*甲一人,苏*甲与民警争执不让民警录像。

3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结论证实,种某甲头皮创口累计长度构成轻伤。种某乙头皮创口累计长度构成轻伤。

34、关于东**局委托涉及种某甲、种某乙损伤等级问题的说明证实,参照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三部两院《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种某甲头皮创口累计长度仍属轻伤,种某乙头皮创口累计长度属轻微伤。

35、价格鉴定结论书结论证实,被损毁的四辆执法车辆车损为35800元。

36、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李*、韩**、李*甲赔偿种某甲、种某乙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000元,已履行完毕,种某甲、种某乙表示对李*、韩**、李*甲的行为予以谅解,不再追究李*、韩**、李*甲的刑事及民事责任,请求对李*、韩**、李*甲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

37、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李**、李*戊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7月9日被商丘**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案犯李*丙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30日被商丘**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同案犯金*甲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30日被商丘**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案犯韩*乙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30日被商丘**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李*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20日被商丘**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案犯苏*甲于2015年1月15日被商丘**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38、归案经过证实,2014年6月27日,被告人李*甲到商丘市公安局犯罪侦查支队直属二大队投案。

39、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6月13日18时许,商丘市公安局建设派出所民警在商丘市梁园区新区委大门南处将李*抓获。

40、抓获经过及羁押证明证实,2014年6月5日,郑州铁**站派出所民警王*在商丘火车站将韩*甲抓获,被临时羁押在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41、户籍证明证实,李*出生于1992年9月7日;韩某甲出生于1992年5月29日;李*甲出生于1987年12月26日。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示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李*辩解,是对方先与父亲李**发生纠纷,自己没有殴打种某甲、种某乙的问题。经查,被告人李*得知自己父亲李**在商丘市睢阳区古宋办事处老南关村,与古宋办事处“制止双违”人员种某甲、种某乙发生纠纷后,打电话让哥李**等人过来,使事态进一步扩大,造成种某甲、种某乙被打伤,执法车砸毁的后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对其应负全部责任,因此,其辩护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冯*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韩**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的问题。经查,被告人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能够认罪、悔罪,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辩护理由充分,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甲辩解,自己参与了砸车,没有打人。及辩护人刘**、郭**提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李*甲有自首情节,没有参与打人,能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的问题。经查,被告人李*甲没有参与殴打种某甲、种某乙,在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能认罪、悔罪,对其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适用缓刑,因此,被告人李*甲及其辩护人辩护理由充分,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韩*甲无故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甲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韩*甲、李*甲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韩*甲、李*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争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甲在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甲、李*甲能认罪、悔罪,对其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4日起至2015年9月13日止)。

被告人韩*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李*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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