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红诉郑州福**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已收到债权本金、利息、诉讼费、执行费共计20184元,其余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全部放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申请终结(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已收到本案债权本息共计20184元,其余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申请终结(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