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靳**诉郑州福**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靳**诉郑州福**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已收到债权本金、利息、诉讼费、执行费共计12231元,其余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全部放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申请终结(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已收到本案债权本息共计12231元,其余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申请终结(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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