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沁阳市怀**民委员会与被告沁阳市电力配件厂、沁阳市**责任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吴**诉安*、第三人安利、第三人安*、第三人安*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沁阳市**有限公司与沁阳**有限公司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诉刘**,黄崇会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沁阳**有限公司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宋**与吴**、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陈**等与沁阳市沁**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周**等与沁阳市沁**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卢**等与沁阳市沁**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卢**等与沁阳市沁**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吕**等与沁阳市沁**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