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沁阳市怀**民委员会与沁阳市电力配件厂、沁阳市**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沁阳市怀**民委员会与被告沁阳市电力配件厂、沁阳市**责任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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