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吴**诉被告安*、第三人安利、第三人安*、第三人安*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吴**于2016年3月23日以考虑到家庭矛盾不宜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第三人安利、第三人安*、第三人安*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安*、对第三人安利、第三人安*、第三人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