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沁阳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沁阳**有限公司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沁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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