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沁阳**有限公司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沁阳市人民法院(2014)沁民王曲初字第00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沁阳**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沁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沁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4元,由沁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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