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7月25号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华联合财**作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沁阳**有限公司、杨*、翟**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华联合财**作中心支公司于2014年10月1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华联合财**作中心支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华联合财**作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沁阳**有限公司、杨*、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