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沁阳市**限公司与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沁阳市**限公司诉被告李**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0日以补充证据、暂时撤回对李**的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沁阳市**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沁阳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沁阳市**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