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沁阳市**限公司诉被告李**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0日以补充证据、暂时撤回对李**的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沁阳市**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沁阳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沁阳市**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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