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程**诉被告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被告陈**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程**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保全费1695元,合计4070元,由原告程**负担。反诉费50元,退还被告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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