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保利**限公司与广东飞**限公司、广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保利**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司)诉被告广东飞**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司)、被告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音像出版社)侵害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飞**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保**司诉称:电影《老鼠爱上猫》系原告和香港**限公司共同拍摄,并共享版权。2013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飞**司总经销、被**出版社出版发行的电影《老鼠爱上猫》音像制品上的封面显示“寰亚电影保留所有权利”,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二被告收回并销毁封面显示“寰亚电影保留所有权利”字样的《老鼠爱上猫》的音像制品;2.二被告向原告书面道歉,并将书面道歉内容连续三天刊登在中国电视报;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飞**司无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被告音像出版社辩称:《老鼠爱上猫》是2003年经国家**视总局批准,出品单位为香港**限公司、长**制片厂和东方**限公司。长**制片厂和东方**限公司将该节目的发行权授权给香港**限公司。香港**限公司将该节目的发行权授权给钜星录像发行(香**限公司;钜星录像发行(香**限公司将该节目的出版发行委托给我社,同时我社将该节目的出版发行权授权给飞**司。从钜星录像发行(香**限公司在报版时提供给我社的资料显示:长**制片厂、东方**限公司将该节目授权给香港**限公司的授权书上明确写明涉及该节目的所有权利授权给香港寰亚,由此该节目所出现的“寰亚电影保留所有权利”是香港寰亚提供发行的原样所有,而非飞**司或我社加上的。从钜星录像发行(香**限公司给我社该节目的授权书上写明“由该节目引起的版权纠纷、经济赔偿、法律责任概由本公司(即钜星公司)承担”,且授权期限至2006年1月15日止,现早已过授权期限,该节目在音像市场上亦早已无存,不存在收回并销毁一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2年11月14日,寰亚**公司(甲方)与东方**限公司(乙方)签订投资合约,约定双方同意联合拍摄电影《老鼠爱上猫》,其中“二、该片版权:(1)双方共同拥有该片之全世界版权,以及在版权之全期内包括所有延续或续展期内该片在本合约下直接衍生或产生的产品或其任何部分之现有及将来之版权之全部,包括但不限于该片之音像制品出版权等;九、发行及发行受益:(1)双方同意授权寰亚**限公司在该片版权之全期内及其所有延续或续展期内之全世界独家发行权,供发行于现有及将来之任何传播媒体。”

2008年6月16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东方**限公司变更为保利**限公司。

保**司提交了《老鼠爱上猫》的VCD光盘两张,光盘外包装盒正面左下方和光盘正面均显示“寰亚电影?2003保留所有版权”的字样,光盘外包装盒背面和光盘正面还显示有“广东飞**限公司总经销”“广**出版社出版发行”“ISRCCN-F18-03-0005-0/V.J9”等字样,光盘背面分别显示有SID码为ifpiH410和ifpiJ201。播放涉案光盘可见片头显示有“广**出版社出版发行”“ISRCCN-F18-03-0005-0/V.J9”的字样,片尾显示有“长春电影制片**电影发行有限公司(香港)联合摄制”的字样;庭审中,保**司明确其在本案中主张飞**司和音**版社出版发行涉案音像制品的行为侵犯了其对涉案影片《老鼠爱上猫》享有的署名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庭审质证,音**版社认为该光盘并非其出版的,但确认光盘上标注的版号为其所有。

诉讼中,音**版社提交了以下证据:1.《老鼠爱上猫》的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审故字(2003)第002号),记载“出品单位:长春电影**影有限公司;摄制单位:同上东**有限公司”,拟证明涉案影片的出品单位情况;2.长春电影制片厂和东方**限公司于2002年11月28日出具的授权书,记载将“《老鼠爱上猫》在中国内地的独家发行权授予寰亚**限公司,授权期限为该片版权之全期内及其所有延续或续展期内”,拟证明上述两方共同将涉案影片的发行权授权给香港寰亚**限公司;3.寰亚**限公司于2003年1月16日出具的授权书,记载“寰亚同意将《老鼠爱上猫》的独家发行权授予钜星,授权地区为中国内地,授权期限为七年,授权发行权包括但不限于录像光盘(VCD)及数码录像光盘(DVD)”,拟证明寰亚**限公司将涉案电影的发行权授权给钜星录像发行(香**限公司;4.钜星录像发行(香**限公司于2003年1月28日出具的授权书,记载“本公司合法拥有电影故事片《老鼠爱上猫》之VCD及DVD音像版权,现委托广东音**版社出版发行,倘由此引起的版权纠纷、经济赔偿、法律责任概由本公司承担;授权地区只限于中国大陆境内,授权载体为VCD、DVD,授权期限为三年(2003年1月16日至2006年1月15日止)”,拟证明钜星录像发行(香**限公司将涉案电影的出版发行权授权给广东音**版社;5.广东音**版社于2003年1月23日和4月7日出具的经销委托书两份,分别记载其将《老鼠爱上猫》的VCD、DVD音像制品的经销发行权授予飞**司;6.广东音**版社于2003年1月30日出具的印刷委托书,记载其委托飞**司印刷《老鼠爱上猫》(VCD)影视制品的VCD包装、封面及封底及宣传海报,证据5、6拟证明广东音像出版授权飞**司经销涉案电影的VCD制品等。经庭审质证,保**司对证据1、5、6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上述证据只能证明涉案影片是包括其在内的单位共同出版发行的,光盘封面仅署名两被告共同出版发行,因此两被告应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证据2、3、4的三性均不予认可。

另查:飞**司成立于1997年2月27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为批发音像制品;2010年12月28日,经广东**管理局核准,广**出版社变更为广**出版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21万元,经营范围为出版文化艺术方面的音像制品等。

以上事实:有投资合约、公证书、光盘、授权书、电影公映许可证、经销委托书、印刷委托书、营业执照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本案中,涉案影片《老鼠爱上猫》是由长**制片厂、东方**限公司和寰亚**限公司(香港)联合摄制的,即上述三家公司共同享有涉案影片《老鼠爱上猫》的著作权,保**司系东方**限公司变更后的公司名称,故其对涉案影片《老鼠爱上猫》享有的署名权依法应予以保护。

关于飞**司和音**版社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被控侵权音像制品的外包装盒和光盘正面均仅显示有“寰亚电影?2003保留所有版权”的字样,故被控侵权音像制品属于侵犯了保**司对涉案影片《老鼠爱上猫》享有的署名权的音像制品。结合音**版社提供的经销委托书以及被控侵权音像制品上的标注等证据可以证实,音**版社和飞**司出版发行了被控侵权音像制品,虽然音**版社抗辩称其出版发行的涉案影片内容来源于钜星录像发行(香港)有限公司,其并未作出任何改动,但从音**版社提交的影片公映许可证和被控侵权音像制品的内容均可以看出,其对涉案影片著作权人的情况应当是明确知悉的。音**版社和飞**司作为涉案影片的出版发行人,未对被控侵权音像制品的署名情况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明知涉案音像制品涉及侵权的情况下,仍然出版发行被控侵权音像制品,属于共同侵害了保**司对涉案影片《老鼠爱上猫》享有的署名权的行为,应连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保**司要求飞**司和音**版社收回并销毁被控侵权音像制品的诉讼请求,缺乏可操作性,且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现保**司要求飞**司和音**版社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因各方当事人均未能举证证实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故本院根据涉案影片的知名度和流行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期间和后果以及权利人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5000元(含合理费用)。飞**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审理,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东飞**限公司、被告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共同在《中国电视报》上刊登向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赔礼道歉的声明(声明内容需经本院核准,逾期不执行,本院将依法公开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广东飞**限公司、被告广**有限公司承担);

二、被告广东飞**限公司、被告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含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原告保利**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广**有限公司、被告广**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原告同意由两被告在上述履行期内将其应承担的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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