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张**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与被上诉人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2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何**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20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587元,何**已预交,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