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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与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姚**与被告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1日在本院阳平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姚**诉称:何**又名何*,被告唐*与何**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5日及同年6月24日,何**先后分两次从我跟前借款60万元、20万元,并给我出具两张借条。2015年1月5日,何**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因该两笔债务发生在何**和被告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唐*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我多次催要,被告唐*一直推脱不还。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我借款80万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姚**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此证明原告的身份;

2、借条2份,以此证明被告丈夫何**分两次从原告处借款共计80万元的事实;

3、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1份及影印件5份,以此证明何**与何鹏系同一人,且与被告唐**夫妻关系的事实。

被告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庭审中,因被告唐*未到庭,对原告姚**提交的证据未进行质证。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告的一致陈述,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何**(又名何*)与被告唐**夫妻关系,2014年1月5日、6月24日,何**因经营矿山所需,先后分两次从原告姚**处借款80万元,并出具借条两张。2015年1月份,何**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原告姚**向被告唐*催要借款未果,引起诉讼。审理中,因被告唐*未到庭,致本案调解不能进行。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唐*丈夫何**向原告姚**借款80万元,有其书写的借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因该借款发生在被告唐*与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无证据证明该借款系何**个人债务的情形,应视为双方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唐*应承担偿还责任,原告姚**起诉要求被告唐*偿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姚**借款8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被告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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