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万**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孔维存、第三人张*、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万**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0元,减半收取3150元由原告河南万**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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