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王**、徐再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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