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一初字第1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祝**,被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一初字第14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理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0元,全额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