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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一初字第1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祝**,被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一初字第14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理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0元,全额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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