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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郭**、王**、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郭**、王**、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殷*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中国人**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支公司与郭**达成和解,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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