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2014)牟*初字第1974-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徐**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U119B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现本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徐**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U119B号小型轿车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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