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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伟诉徐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4)上民一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以与被上诉人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达成的和解协议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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