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与被告李**、刘**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卢**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卢**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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