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卢**与李**、刘**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与被告李**、刘**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卢**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卢**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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