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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要求宣告任新美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要求宣告任新美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8月27日,申请人李**向法院提出申请称,任新美与李**系同母异父的姐弟关系。任新美自其母亲去世后离家出走,毫无音讯,任新美出走后,申请人多方查找,至今未查到下落,现向法院申请,宣告任新美失踪。

本院查明

经查,被申请宣告失踪人任新美,女,198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李**之姐。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9月20日在人民法院报以公告方式发出寻找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2014年10月27日,任新美邮寄信件确认出现,并于同年12月29日到庭予以确认。任新美一直同其舅舅们保持联络,现住新乡市辉县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任新美经公告方式寻找,现已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李**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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