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芦天增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14)方城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的委托代理人尚*、王*、被上诉人芦天增委托代理人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4)方城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退还上诉人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