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朱**、蔺昂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对,该案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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