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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等盗掘古墓葬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民法院审理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吴**、卢*犯盗掘古墓葬罪一案,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上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吴**、卢*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吴**、卢*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4)上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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