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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13)遂立民不字第3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13)遂立民不字第3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原告诉称

王*上诉称,本案是由于被上诉人无故终止与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而引发的纠纷,而非由于改制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裁定由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此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只有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才予受理。本案中,驻马**专卖局印发《驻马店市烟草商业员工内部退养管理办法》(驻烟人[2010]51号文件),在全市烟草系统实行员工内部退养管理。驻马店**平分公司依据该文件对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员工实行内部退养管理,并非企业完全的自主改制,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综上,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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