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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汝南县农机技术推广站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汝南县农机技术推广站(以下简称汝南农机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民法院(2013)驻民三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申请再审称:(一)张*在原审中提交的相关证据均能证实,涉案加油站是由张*与汝**机站联合经营,双方系承包关系,并非租赁关系。因此,原审认定双方系租赁关系并判决解除租赁合同错误。(二)张*在承包期间投入固定资产60余万元,现汝**机站主张解除合同,双方应当对涉案加油站资产予以清算,并返还张*的投资,原审直接判决张*向汝南加油站支付租金106176.91元显属不当。故依法请求对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审认定双方系租赁关系并判决解除租赁合同是否正确的问题。2000年9月,汝南**管理局研究决定,将汝南农机站所有的三处加油站租赁给张*经营。后双方约定:东关加油站租金为4000元,南关加油站和北关加油站租金均为2万元,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约定租赁期限和租金支付时间。由于南关加油站被拆除,张*实际只租赁了东关加油站和北关加油站,其在租赁期间更新部分加油设备和增添部分设施。虽然张*主张双方系承包经营关系,不是租赁关系,但张*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汝南农机站也不认可其上述主张。且从一审中张*的答辩意见及陈述事实可以看出,张*均认可了双方是租赁关系,并不是承包关系,因此,原审认定双方系租赁关系正确。由于双方的租赁行为并未订立书面合同,也未约定租赁期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之间应为不定期租赁,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故原审判决解除租赁合同并无不当。(二)关于投资和支付租金问题。虽然张*要求对涉案加油站资产清算并返还投资,但张*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投资具体情况和数额,且未提起反诉,因此,张*的该主张无法予以支持。由于张*在租赁期间并未按约定向汝南农机站交纳租金,汝南农机站主张张*支付租金的请求应予支持,但汝南农机站在张*租赁加油站期间曾向其借支现金3万元和欠加油款51823.09元,上述款项应当在汝南农机站的租金中一并扣除,故原审判决张*向汝南加油站支付租金106176.91元也无不当。

综上,张*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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