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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白勇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白*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70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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