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白勇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白*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70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道办事处五里岗居委会老西村民组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李*、李**、李**、李**与被告刘**、商水**限公司、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肖*住与被告曹所、曹**、敖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侯**、刘**与被告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彭**与被告林**、陈**、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高*、刘**与被告余**、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吴*翠诉被告孙*才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胡**诉被告胡**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曹*永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