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永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永于2015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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