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摆红英与被告王*中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依照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现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道办事处五里岗居委会老西村民组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白*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高*、刘**与被告余**、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吴*翠诉被告孙*才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李**、李**、李**与被告刘**、商水**限公司、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水泥厂与骆**为养老保险金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因与被告河南南阳航天水泥厂养老保险金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傅**与被告河南南阳航天水泥厂养老保险金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吴**因与被告河南南阳航天水泥厂养老保险金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与被告河南南阳航天水泥厂养老保险金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