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肖*住与被告曹所、曹**、敖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肖*住与被告曹所、曹**、敖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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