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肖*住与被告曹所、曹**、敖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原告李*、李**、李**、李**与被告刘**、商水**限公司、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侯**、刘**与被告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郭**与被告中国太平**马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胡**诉被告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人徐*合同诈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二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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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高*、刘**与被告余**、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吴*翠诉被告孙*才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胡**诉被告胡**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