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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丁**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汝**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汝南县人民法院(2014)汝*初字第00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被上诉人丁**的委托代理人胡智慧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进一步查明涉案车辆的相关购车款是否交付,如交付进一步查明该购车款是否入单位相关账目,以及是否涉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汝南县人民法院(2014)汝*初字第006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汝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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