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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迁公司(以下简称拆迁公司)与上诉人周**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迁公司(以下简称拆迁公司)与上诉人周**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5)郾民初字第1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拆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崔**,上诉人周**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黄**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5)郾民初字第14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漯河**迁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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