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李**与河南炜**有限公司、河南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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