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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苹诉河南**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苹诉被告河南**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司)、河南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贝*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苹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苹的委托代理人马*,被告志**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徐**未出庭),被告金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苹诉称,志**司以公司资金流转需要为由向李*苹分两次借款共计180万元,并约定如逾期未支付本息,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设定为合同金额的20%,金**公司出具保函,承担担保责任。李*苹将借款出借后,志**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根据合同约定,该两笔借款分别于2015年2月22日、2015年3月1日到期,到期后志**司也没有偿还本金,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并且因为没有及时偿还本息,给李*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并给李*苹的家庭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给李*苹身心造成严重摧残,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志**司、金**公司对李*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共计36万元;2、诉讼费用由志**司、金**公司承担。

被告辩称

志**司辩称,1、志**司与李**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到期后李**在数月之内按照月利率1分领取了志**司的利息,视为借款合同、借款期限的实质性变更,故志**司不构成违约;2、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逾期利息与违约金合计不超过年利率的24%,李**已在另一案件中起诉逾期利息年利率24%,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次再次提出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驳回李**的诉讼请求。

金贝**司辩称,同意志**司的答辩意见。违约金不在金贝**司的担保范围,明确约定担保范围不包括违约金,李**诉金贝**司对违约金承担责任,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李**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李*苹诉志**司、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5)郏民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志**司按约定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2015)郏民初字第694号判决书及《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本案诉求的违约金本院已作出过处理,现李*苹起诉请求违约金属于重复起诉。《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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