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商丘市**有限公司诉被告熊某某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熊某某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商丘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熊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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