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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河南**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河南**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刘**于2013年11月21日向商丘**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河**食品支付其工人工资280000元,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商丘**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3)商睢民初字第02284号民事判决,王**、河**食品有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河南**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翁**与被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3)商睢民初字第022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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