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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商丘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商丘**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商丘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司)与被上诉人商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谷**司于2015年7月23日诉至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谷**司与龙**司之间于2014年5月1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龙**司支付违约金4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龙**司承担。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商梁民初字第03233号民事判决,谷**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谷**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谷**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经龙**司同意,并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因谷**司申请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判决失去裁判的前提和上诉的基础,原审判决应予撤销。本院对上诉请求亦不再进行叙述和评判。但一审诉讼费不因上诉人的撤回起诉而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5)商梁民初字第0323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商丘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共计1200元,由商丘市**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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