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王**、张**诉被告吴*新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叶**、丁**,人民陪审员刘**组成合议庭,由叶**担任审判长,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王**、张**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50元,由原告陈*、王**、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