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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逯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5)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冯某某、被告人逯某某及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期间,补充侦查。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逯某某在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办事处解放新村东苑7胡同自己家中,因家庭纠纷,与妻子冯某某发生厮打,致冯某某左侧桡骨骨折,经鉴定已构成轻伤二级。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逯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害人的意见与公诉机关指控的意见一致,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逯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意见,被害人冯某某的伤情系其自己倒地所致,且不构成轻伤,故指控被告人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逯某某在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办事处解放新村东苑7胡同自己家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与妻子冯某某发生厮打,致冯某某左侧桡骨骨折,经鉴定已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被告人逯某某供述。2014年7月21日12点多,我正在打电话,我孙子在旁边要尿尿,我就让我儿子逯某某把我孙子尿尿,我媳妇冯某某说:”还是不是你孙子,他姓逯不”,我俩就吵起来,然后又相互撕打起来。冯某某拿起电蝇拍打我,我用手一挡,电蝇拍碎了,就剩下一个把,我夺了过来打了她,后来冯某某去拿我的笔记本电脑要摔,我就去夺笔记本电脑,夺的时候我一甩,她摔倒在地上,她胳膊撑地摔住胳膊了,后来就去了邢庄骨科看病。冯某某的伤不是我打的,是夺笔记本电脑时我把她甩倒时造成的,不是我故意殴打的。

被害人冯某某陈述。2014年7月21日12时许,我从外面买菜回到家中正要去做饭,我2岁的孙子要小便,当时我丈夫逯某某在家里电脑前看股票,孙子就在他旁边,我嫌他不管孙子,就对着孙子说:”你还是姓逯的孙子不”,逯某某听见就跑过来指着我骂,然后用拳头朝我身上打,打过之后又拿起一个东西朝我砸过来,具体是什么东西我没看清,可能是电蚊拍或者板凳,我用左胳膊挡了一下砸到我胳膊上了。这时我儿子过来把我拉到屋里坐到床上,逯某某在外面骂我,我还了两句,他就冲到屋里把我按到床上用手朝我头上打。之后我家里人把我送到法医医院,在医院打110报警了。

证人逯某某证言。2014年7月21日11点30分左右,我父母因为给我看孩子的事吵了起来,我劝没劝开,就去二楼让我媳妇给我岳父岳母打电话,等我下楼他们已经撕扯在一起,电蚊拍都打坏了,我把他们拉开后,我妈拿起了我爸的笔记本电脑,我爸就去夺,夺电脑的时候我妈手着地摔倒了,我妈说手疼,就带她去了邢庄骨科,医生检查后说胳膊的骨头有点裂纹,没有多大事。第一次我对民警说我妈的左手腕是被我爸用电蝇拍打伤的,说的是假话,因为当时民警询问我时我妈也在场,我妈说是我爸用电蝇拍打了她,我就按照她的说法说了。

证人张某某证言。2014年7月21日11点30分左右,我公公和婆婆在客厅里吵了起来,当时我在卧室,是我丈夫逯某某先出去的,我没出去,我丈夫劝架没劝开就让我给我父母打电话,我打过电话就到客厅劝架了,他们怎样打的架我没看见。我婆婆冯某某说手疼,我们就去铁三局邢庄骨科给她作检查,邢庄骨科检查说是骨头有裂纹,休息二十天就好了,但长好之后还不能提重东西。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诊断报告单、伤情拍照,证实冯某某左侧桡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

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已经庭审示证、质证,并查证属实,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被告人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商丘**骨医院门诊证明,证实冯某某最初就诊时的伤情为左手腕关节软组织损伤,证明冯某某没有骨折,不构成轻伤。

经查,被害人冯某某的伤情已经做过两次鉴定,鉴定意见均为左侧桡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且证人证言也证实其在邢庄骨科检查时骨头有裂纹,故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害人冯某某的伤情系其自己倒地所致,且不构成轻伤,指控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依法宣告逯某某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逯某某与冯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厮打的过程中,将冯某某致轻伤的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故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该案系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引起,且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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