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丘县大邢庄乡人民政府诉被告王**、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丘县大邢庄乡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丘县大邢庄乡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丘县大邢庄乡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沈丘县大邢庄乡人民政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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